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481民初4537號
原告:王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趙某1,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軍,永城市人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10年1月23日雙方舉行婚禮儀式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原告與被告結婚前生育女兒趙某3,自原告結婚后一直隨雙方生活;××××年××月××日生育兒子趙某2。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2019年3月19日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因證據不足判決不準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雖因生活瑣事引起矛盾,但夫妻之間在生活因瑣事引發(fā)矛盾,只要雙方能夠多加溝通,相互理解,雙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雖然提起兩次離婚訴訟,但至今未能提交雙方因感情不和持續(xù)分居生活達一年以上的證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趙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洪林杰
法官助理石中正
書記員李陽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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