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1與曲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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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黑0126民初1145號

原告:趙某1,女,1984年9月14日生,漢族,無業(yè),住巴彥縣。
被告:曲某,男,1987年5月14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巴彥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趙某1與被告曲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前各自帶有一子,婚后雙方因家庭矛盾經(jīng)常爭吵,2019年2月20日巴彥縣法院曾判決,駁回趙某1離婚訴訟請求。距離本次訴訟已經(jīng)超過一年。判決之后一直分居。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jù)?!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原告趙某1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趙某1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準予離婚。故原告趙某1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趙某1與被告曲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趙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鐘學文
人民陪審員高艷武
人民陪審員程曉琦
書記員陳明龍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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