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與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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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4251號

原告余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男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原告通過其名下某某銀行賬戶向被告同行轉賬3萬元,原告主張,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半年內償還本息。原告提供了其向被告催要款項的通話錄音及錄音文本作為佐證。
原告確認,款項出借后,被告向其支付了前3個月的利息,每月9百元。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有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借款的銀行轉賬記錄,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電話錄音證實,本院依據缺席判決規(guī)則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電話錄音,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間為半年,當事人未約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張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未超出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的逾期利息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余某某借款3萬元,并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間的銀行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執(zhí)行,自2019年8月20日開始的銀行貸款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執(zhí)行)。
本案受理費5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吳建創(chuàng)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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