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0105民初12482號
原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營業(yè)場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農業(yè)路東16號2號樓5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000MA47TTH22E。
負責人竇謖亞,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長青,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華汝剛,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陽縣。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27日10時30分許,被告趙某某駕駛的豫L×××**小型普通客車與王慧平駕駛的豫L×××**小型普通客車在河南省漯河市××縣××路處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某違反了逆向行駛的交通法規(gu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慧平不承擔責任。豫L×××**小型轎車實際車主為黃曉博,被保險人為黃廣宇。黃廣宇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內容為:已收到賠款金額23000元,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向責任方趙某某追償。
保險單顯示:豫L×××**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交強險,被保險人為趙某某,保險人一欄登記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簽章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險期間為2020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2020年5月28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賠償款2000元轉至趙某某賬戶。審理過程中,趙某某將該筆款退回,2021年6月18日,原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收到該保險賠付款2000元。2021年6月28日,原告申請撤回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訴,本院于當日作出準許裁定。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舉證、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事故發(fā)生后,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作為豫L×××**號車的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作出理賠后,有權向被告趙某某追償。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趙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關于原告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主張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損失23000元的訴請,因趙某某在收到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2000元后,已將該筆賠償款向原告支付,故剩余未支付金額為2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保全費、執(zhí)行費,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賠償款21000元。
二、駁回原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劉宇飛
書記員徐家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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