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1與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qū)公用事業(yè)局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768字數(shù) 932閱讀模式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內0603民初319號

原告:趙某1,公民身份號碼×××,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某,公民身份號碼×××,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系原告趙某1的丈夫。
被告: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qū)公用事業(yè)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152700767892024F。
法定代表人:趙某2。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某,內蒙古京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3,內蒙古京蒙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趙某1從2009年12月1日開始在被告處工作,雙方當時未簽訂合同。
2020年9月20日,原告趙某1向鄂爾多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確認趙某1與公用事業(yè)局存在勞動關系;2.公用事業(yè)局依法向趙某1補交2009年12月1日起至今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鄂爾多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鄂勞人仲字[2020]88號裁決書,裁決1.確認趙某1和公用事業(yè)局自2009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駁回趙某1的其他仲裁請求。雙方收到該裁決書后,均未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2月24日,原告趙某1向鄂爾多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裁決公用事業(yè)局支付趙某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515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鄂爾多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鄂勞人仲字(2021)60號裁決書,裁決駁回趙某1的仲裁請求。原告趙某1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原告趙某1從2010年1月份至2010年11月份月工資分別為1300元、1655元、1090元、1110元、1220元、1275元、1500元、1540元、1460元、1525元、1465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倍豆べY差額并非勞動報酬,而系對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賠償,故其適用一年訴訟時效。本案中,原告趙某1于2009年9月1日入職后,被告公用事業(yè)局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告未在用工滿一年后及時主張權利,直至2021年才提起仲裁申請,已經(jīng)超過仲裁時效,故原告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趙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林慧
審判員慶達瑪尼
人民陪審員齊巧玲
書記員呂佳音
書記員趙明月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