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某、楊某1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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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2021)陜0831刑初48號

公訴機關某某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1994年5月1日生于陜西省子洲縣,高中文化,住子洲縣。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楊某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某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經(jīng)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某某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子洲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長現(xiàn),子洲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楊某1,男,漢族,1999年10月17日生于陜西省子洲縣,初中文化,住子洲縣。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楊某1因涉嫌某某犯罪活動罪被子洲縣某某局取保候審,2021年3月12日被子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1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柴春平,子洲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開卡線索信息、某某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王淑芳、朱偉明、朱三妹、張詠梅、林淑芳、李宇翱、林義生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楊某1的銀行開卡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楊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有關國家網(wǎng)絡安全的管理制度,觸犯了我國刑律,構成了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楊某1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1犯罪后,經(jīng)某某機關電話傳喚,與被告人楊某一起到某某機關,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及被告人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犯罪情節(jié)輕微,又自愿認罪認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某某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款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款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依法追繳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楊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姜宏勛
審判員梁進聯(lián)
人民陪審員王宏舉
書記員魏艷艷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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