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與趙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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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甸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承攬合同糾紛(2021)黔2728民初1053號

原告:易某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趙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習水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易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為被告加工玻璃,并約定合同價格為:固定玻璃價格170.00元/平方米,活動玻璃價格190.00元/平方米,開扇玻璃價格300.00元/平方米,工期為30天。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尺寸購買玻璃等材料為被告進行玻璃安裝,經(jīng)雙方于2021年2月5日結算,玻璃總價為110437.00元,窗子開扇24個共計7200.00元,加固柱子為112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28837.00元,被告已付50000.00元,剩余78837.00元未支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勞務分包合同、工程結算單及原告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為被告進行玻璃安裝,雙方成立承攬合同關系,立案階段將該案案由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當,應更正為承攬合同糾紛。原告按約定進行玻璃安裝,后經(jīng)雙方于2021年2月5日結算,玻璃總價為110437.00元,窗子開扇24個共計7200.00元,加固柱子為112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28837.00元,被告已付原告50000.00元,剩余78837.00元未支付?,F(xiàn)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尚欠的7883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易某某材料款及玻璃安裝費人民幣柒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78837.00)。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5.00元(已減半收?。杀桓孚w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和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再花
書記員鄒坤鵬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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