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劉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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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皖1623民初4875號

原告:李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利辛縣人,住安徽省利辛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偉,利辛縣鞏店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漢族,安徽
省利辛縣人,住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村新宅4-1號,公民身份號碼341623198105××××。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劉某在阜陽市潁州區(qū)三十里鋪承建工程,雇傭李某在其工程中從事木工工作。2018年2月13日經雙方結算,劉某欠李某工資款40000元,并出具欠條為證;2019年2月1日經雙方結算,劉某欠李某工資款13750元,有劉某書寫結算單為證。后經李某多次催要,劉某于2020年1月23日兩次通過微信轉賬還款,共計20000元,余款33750元至今未果。為此,李某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劉某未到庭,本院無法組織進行調解。

本院認為,劉某雇傭李某為其提供勞務,李某依約為劉某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劉某應恪守履行合同義務,及時支付勞務工資。李某提交的欠條和結算單均系劉某的親筆書寫,事實清楚,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法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劉某曾向李某償付工資款20000元,現(xiàn)仍欠付33750元,對此劉某應依約履行。劉某未依約支付勞務工資,已經構成違約,李某請求劉某清償剩余勞務工資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由于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實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李某工資款33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4元,減半收取322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高明啟
書記員孫曉宇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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