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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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2872號

原告:曹某,男,漢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商水縣。
被告:李某,男,漢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商水縣。

根據(jù)當(dāng)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長女李瑞玲,××××年××月××日生育長子李金舉。原告曾于2020年1月、10月兩次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均判決不準(zhǔn)予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與被告李某結(jié)婚時間較長,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礎(chǔ)。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zhǔn)予原告曹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曹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建峰
書記員王素嫻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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