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遺囑繼承糾紛(2021)京03民終54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1,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福勇,北京義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2,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利瑞,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某3、鐘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二人,長女楊某1、長子楊某2。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北街×號×幢×單元×層×號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楊某3,系楊某3、鐘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房屋所有權證編號:通字第××號。
另查,2012年3月17日,楊某3訂立遺囑一份,載明:“立遺囑人:楊某3鑒于立遺囑人年事已高,為了妥善處理遺產(chǎn)問題,避免發(fā)生糾紛,現(xiàn)趁立遺囑人頭腦清醒之時,特立遺囑如下:1、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北街×號樓房屬于我個人的一半份額由兒子楊某2一人繼承?!⑦z囑人:楊某3見證人:張某、盧某代書人:張某”。
再查,2012年3月17日,鐘某訂立遺囑一份,載明:“立遺囑人:鐘某鑒于立遺囑人年事已高,為了妥善處理遺產(chǎn)問題,避免發(fā)生糾紛,現(xiàn)趁立遺囑人頭腦清醒之時,特立遺囑如下:1、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北街×號(通字第×號)房產(chǎn)屬于我個人的一半份額由兒子楊某2一人繼承?!⑦z囑人:鐘某見證人:張某、盧某代書人:張某”。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房屋所有權證、遺囑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根據(jù)查明事實,雙方訴爭的房屋系楊某3、鐘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楊某3、鐘某于2012年3月17日訂立遺囑,表示訴爭房屋由楊某2繼承。對于楊某2主張的判令鐘某(死亡)、楊某3(死亡)遺留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北街×號×幢×單元×層×室房屋(對應房屋所有權證編號通字第×號)由楊某2依法繼承所有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北街×號×幢×單元×層×號房屋由楊某2繼承。案件受理費3157元,由楊某2負擔(已交納)。
二審中,楊某1提交兩份鐘某簽字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復印件,用以證明鐘某的筆跡與遺囑上的筆跡明顯不一致。申請對鐘某遺囑上的簽字進行鑒定。楊某2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證據(jù)都是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一審中楊某1并未提交鑒定申請,視為一審放棄,二審申請我方不同意鑒定,沒有法律依據(jù),楊某1是拖延訴訟。
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楊某2提交的楊某3、鐘某遺囑是否真實有效。
對此,楊某1主張遺囑系偽造,并在二審中對鐘某簽名申請進行筆跡鑒定。對此,結(jié)合當時鐘某的出院病歷記載鐘某神清;楊某3、鐘某同時間訂立遺囑,且遺囑由律師見證,一審中律師出庭作證陳述了訂立遺囑全過程;鐘某所立遺囑除簽名外,“立遺囑人”處按有鐘某的指紋,楊某1雖對鐘某簽名不予認可并申請筆跡鑒定,但楊某1并未申請對指紋進行鑒定,綜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鐘某所立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合法有效。故對楊某1二審中提出的筆跡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據(jù)此,一審判決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北街×號×幢×單元×層×室房屋由楊某2繼承,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楊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14元,由楊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周艷雯
法官助理仵霞
法官助理高玉珠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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