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威海威高溫泉酒店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1,075字數(shù) 1086閱讀模式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2021)魯1002民初3751號

原告:劉某,男,2016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榮成市。
法定代理人:焦某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升,山東泰祥(威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群,山東泰祥(威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威海威高溫泉酒店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1666838175),住所地威海市臨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草廟子鎮(zhèn)威泉路北、大理路西威高溫泉酒店。
法定代表人:李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父母購買了被告處2021年4月4日的溫泉夜泡票2張,共計支付111元。2021年4月4日,原告在被告處滑滑梯時致左手拇指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至山東省文登整骨醫(y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左手外傷。原告花費醫(yī)療費343.39元。山東文登整骨醫(y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需要休息兩周。2021年4月6日,原告到榮成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花費醫(yī)療費12元。原告入托于榮成市觀海路幼兒園,2021年5月12日花費幼兒園保教費410元。

本院認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在其父母帶領下去被告處進行溫泉洗浴,在滑滑梯時左手外傷,被告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滑梯的安全性,故原告本次受傷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賠償。關于醫(yī)療費,該費用為原告實際支出,被告應予以賠償,結合原告提交的門診病歷、門診收費票據(jù),醫(yī)療費為355.39元。關于誤工費,原告受傷時僅5周歲,其不可能產生誤工費,而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載明其需要休息2周,原告作為5周歲的幼兒需要家屬進行照顧,故其家屬會因護理原告產生誤工損失,因本案訴訟標的較小,為減少雙方的訴累,且原告實際意思該項主張應為護理費,故參照2020年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的標準,故其護理費為1677元(43726元/365日*14日)。關于交通費,因原告到醫(yī)院治療一次、復診一次,本院酌定醫(yī)療費150元。關于溫泉門票損失,因原告受傷,原告父母需送其去醫(yī)院治療,無法繼續(xù)進行洗浴,故該損失為合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幼兒園保教費,該費用并非原告的直接損失而為間接損失,且原告的護理費得到支持,故對于該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威海威高溫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55.39元、護理費1677元、交通費150元、門票損失111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5元,被告負擔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佃曉
書記員劉彩萍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