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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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紅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2021)黑7526刑初4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東方紅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雞西市虎林市,住黑龍江省虎林市。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黑龍江省林區(qū)※※局迎春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日該分局執(zhí)行。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構成銷售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購買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經檢測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并準備銷售被※※機關查獲,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機關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對進貨、銷售明細及款項不能如實坦白,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預繳罰金,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于2021年6月28日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三年內禁止從事銷售食品活動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三年內禁止從事銷售食品活動;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含有西地那非保健品,交食品藥品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具體目錄附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程志遠
審判員鄭延薇
審判員劉陽
書記員秦梓健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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