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皖0121民初2760號
原告:蔣某,男,1994年12月6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定遠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良壽,長豐縣雙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周某,女,1996年4月6日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長虎,男,村委會推薦,特別授權。
經審理查明:原告蔣某與被告周某于2018年經媒人畢道文介紹認識后,于2018年12月18日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原告給付被告見面禮10001元。訂婚后原被告正常交往,后雙方因春節(jié)拜年原因發(fā)生矛盾,2020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退婚。在雙方交往期間,原告在端午、中秋、春節(jié)拜節(jié)期間向被告方給付若干煙酒糖及部分小額紅包等財物,期間原告還通過支付寶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向被告支付共計29280元,被告向原告轉賬2020元。
本院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訂婚的男女往往會有財物往來,俗稱彩禮。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通過媒人給付被告周某彩禮現金共計10001元,是為締結婚姻為目的財物往來,屬彩禮范疇,本院予以確認。在雙方婚約期間,原告通過轉賬方式給付被告現金29280元,該款系原告為達成結婚目的而支出,現被告提出解除婚約,該款應當予以返還,但被告給原告轉賬2020元,應當予以抵扣。原告訴訟的要求返還酒席費用及拜節(jié)時給付的煙酒糖和小額紅包等財物,該部分財物應當視為雙方在交往期間的正?;ㄙM或贈予行為,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原、被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訴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本院考慮到原告和被告交往已持續(xù)兩年多時間,對被告應返還彩禮可酌情予以扣減,綜合評定被告周某應當適當返還收取原告彩禮款37261元(10001+29280-2020)的80%較為適宜。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蔣某彩禮款29808(37261×80%)元;
二、駁回原告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8元,減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蔣某負擔400元,被告周某負擔3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吉磊
書記員束放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