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華農(nó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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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吉0103民初3273號

原告:吉林華農(nó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仕某。????
被告:劉某,住德惠市。????

本院認為,根據(jù)華農(nóng)科技提供的《欠據(jù)》和劉某的自認,可以確認劉某在華農(nóng)科技購買過化肥,貨款為40700元。劉某主張貨款已經(jīng)還清,卻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此外,其否認《欠據(jù)》的真實性,卻放棄申請鑒定,系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自行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欠款40700元及利息(以407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吉林華農(nó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明遠
書記員????宋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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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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