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蒼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撤銷婚姻糾紛(2021)川0821民初1249號
原告:楊某,男,漢族,生于1991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紅平,閬中市江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漢族,生于1988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旺蒼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于2021年2月17日經(jīng)王某某、劉某某介紹相識,18日被告之父母收受原告彩禮59000.00元,同月22日登記結婚。3月6日雙方共同到寧夏務工,5月10日起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精神異常,22日共同返回四川,經(jīng)再三追問被告之父母,原告才得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曾在廣元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過,2021年5月26日原告將其再次送往該院繼續(xù)住院治療至今。
另查明,李某于××××年4月、××××年11月、2020年7月先后五次在廣元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李某曾有兩次婚史,育一女。
上述事實,有旺蒼縣救助管理站護送受助人員交接表、廣元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本院對介紹人劉某某、王某某的調查筆錄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男女結婚后組成家庭,共同生活、養(yǎng)育子女。為了配偶、子女的身體健康及婚后的共同生活,雙方對于彼此的健康狀況有知情的權利。如果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尊重對方的婚姻自主權;若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本案被告李某自××××年起即因精神疾病先后五次住院治療,被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李某及其父母、結婚介紹人均未如實告知原告,影響了原告楊某是否愿意與之結婚的真實意思判斷,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狀態(tài)也影響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對原告楊某要求撤銷與李某的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的婚姻關系。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正東
書記員張紅彬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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