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0102民初5321號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qū)白沙路2號。
負責人:文愛華,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曉珍,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寧鄉(xiāng)縣,系該行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費,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陶某某。
被告:曾某某。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審,本院經審理,現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一、合同簽訂及內容:2017年5月2日,陶某某與建行湖南省分行簽訂了《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約定建行湖南省分行向陶某某提供29萬元貸款,貸款期間從2017年5月25日至2031年5月25日止;貸款月利率為浮動利率,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上浮0%;貸款逾期的逾期罰息利率為合同利率上浮50%;還款方法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此外,借款人還應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律師費等)。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切實履行,陶某某提供了名下位于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棟××室××室(權證號碼:2××8)作為其償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原告實現債權的一切合理費用的擔保,并于2021年5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
二、合同履行情況:2017年5月4日,建行湖南省分行依約向陶某某發(fā)放貸款29萬元,陶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歸還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3月31日,陶某某貸款余額為233497.11元,利息2776.03元,罰息72.44元。
另查明,1、陶某某、曾某某于2001年4月29日締結婚姻關系,上述貸款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曾某某在貸款申請表上簽字,表明知曉該債務;2、建行湖南省分行委托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與陶某某、曾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事宜,并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1817元。
本院已于2021年4月13日向陶某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
本院認為:建行湖南省分行與陶某某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與法律、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不相抵觸,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法應予嚴格履行。建行湖南省分行已履行發(fā)放貸款的義務,陶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已構成違約,建行湖南省分行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陶某某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故本院依法確認雙方合同已于2021年4月13日解除,并對建行湖南省分行要求陶某某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訴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陶某某以位于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棟××室××室(權證號碼:2××8)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故建行湖南省分行要求對該房屋處置后所提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陶某某未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建行湖南省分行委托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代為處理訴訟事宜,并實際支付了11817元律師代理費,對此項費用本院酌情支持10454元。曾某某與陶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曾某某知情,故該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曾某某應對陶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與陶某某訂立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4月13日解除;
二、陶某某、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償還貸款本金233497.11元,利息2776.03元,罰息72.44元(暫計算至2021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罰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陶某某、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10454元;
四、如陶某某、曾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第二、三項給付義務的,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有權對陶某某名下位于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棟××室××室(權證號碼:2××8)拍賣、變賣后,在本判決第二、三項之款項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五、駁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22元,公告費560元,由陶某某、曾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向湘菱
人民陪審員李本偉
人民陪審員柳滿希
法官助理陳文靜
書記員陳思敏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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