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與胡某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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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黔0502民初9783號

原告:何某1,男,漢族,1996年8月5日出生,住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德立、趙霞林,貴州朗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女,漢族,2001年8月20日出生,住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結合原、被告陳述,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于2020年2月份開始同居,2020年農歷2月2日,被告家到原告家認親,原告家打發(fā)紅包共17個,合計金額12000元。后來原告家送日子當天經媒人陸某擺彩禮現金48000元。××××年××月××日雙方依照民俗辦理了結婚酒席,××××年××月××日雙方共同生育一女何某3。由于原、被告雙方缺乏深刻了解,同居后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吵鬧、打罵,產生矛盾,已無和好的可能。后雙方對退還彩禮未達成一致,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被告家收取原告家紅包共17個,合計金額12000元;后來原告家送日子當天經媒人陸某擺彩禮現金48000元的事實雙方無爭議。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理應退還原告所給付的財物。綜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被告家收取原告家紅包共17個,合計金額12000元應認定為贈與,不予退還,彩禮現金48000元應當予以退還。被告辯稱1萬買三金,2萬給原告買車子,1萬辦酒席,剩余錢用在共同生活上。三金是被告自己付的現金,是用微信轉給原告,原告用微信支付的。舉行婚禮時被告陪嫁的嫁妝等在原告家(原告未予認可),原、被告同居生活一年以上,并生育女兒,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上述抗辯理由均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且根據原告訴訟請求,“三金”并不在原告的訴訟請求內,故被告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判決如下:

限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率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何某1彩禮錢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胡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魏鵬
書記員鄧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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