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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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821民初849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5月7日生,漢族,臨猗縣人,現(xiàn)住臨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昕巖,臨猗縣臨晉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2日生,漢族,住臨猗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4月2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0000元,并立寫借據(jù)一份:“借條今借到李某某現(xiàn)金貳萬元整(20000元)用期2個月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4月2日”,李峰作為擔保人在借據(jù)上簽名。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分文未還。
案件審理期間,李峰代王某某償還借款3000元后,李某某自愿放棄要求李峰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現(xiàn)李某某要求王某某給付借款1700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有其立寫的借據(jù)為憑,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李某某要求王某某給付借款的請求成立,依法應予支持。李某某主張的利息,雙方當事人并未約定,可自其主張權利之日起按2021年2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9日,法釋〔2020〕17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21年2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從2021年3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畢)。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5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金飛云
人民陪審員吉文愛
人民陪審員張蕾
書記員馮韻穎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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