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貴陽新世界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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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2021)黔0115民初4437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2004年6月2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漢族,1974年4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系原告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秀,貴州沃恩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201201811041464。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立,貴州沃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貴陽新世界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金朱路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0078548813X6。
法定代表人:劉長波,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超超,貴州鼎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201202010267766。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建設的位于觀山湖區(qū)金朱路1號金陽新世界2E地塊1-14及16-24#樓(10)1單元34層1號房,建筑面積130.09平方米,房屋總價款1,087,708元,合同第八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條約定轉移登記:(一)出賣人承諾于2020年6月30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將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交付給買受人。(二)出賣人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按照下列約定處理:1、約定日期起60日內,出賣人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的,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承擔違約責任;2、約定日期起60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有關文件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1)買受人有權退房……(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補充協議第十五條其他約定:關于通知的約定:出賣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通訊地址發(fā)出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買受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寄出信件,即視為出賣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取得貴陽市觀山湖區(qū)金陽新世界2E地塊1,2,5,6,7,8,9,10號樓的不動產權證書;于2020年5月27日在《貴陽晚報》登報通知辦理產權通知。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被告未在約定期限內向原告交付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明確約定通知的方式為出賣人向買受人在合同中載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證地址發(fā)出書面通知,則被告在《貴陽晚報》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不符合約定的通知方式,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向原告在合同中載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證地址發(fā)出書面通知。原告自認其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電話通知,故本院酌情認定違約金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0日。違約時間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為143天,關于計算標準,被告辯稱逾期給原告辦證沒有給原告帶來實際的損失,要求按照日萬分之零點五計算。本院認為,合同對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進行了明確約定,該計算標準并非明顯過高,本院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違約金計算為1,087,708元×143天×0.0001=15,554.2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貴陽新世界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張某逾期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違約金1555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4元,由被告貴陽新世界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熊德敏
書記員姚文勇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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