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冀0406民初1256號
原告:侯某某,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侯某某借款30000元,侯某某當天通過微信向李某某轉(zhuǎn)賬30000元,約定一個月后償還。2018年1月14日,李某某到期并未償還侯某某30000元借款,又向侯某某借款18000元,約定一個月后將上述兩筆錢共計48000元一起償還,侯某某當天通過微信向李某某轉(zhuǎn)賬18000元。后李某某未依約償還。
2020年11月12日,李某某出具兩張欠條,第一張欠條載明:今日李某某欠侯某某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落款時間為2017年12月14日并有李某某簽字;第二張欠條載明:今日李某某欠侯某某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18000),落款時間為2018年1月14日并有李某某簽字。以上欠款于2021年2月前還清,落款日期為2020年11月12日并有李某某簽字。雙方當庭均認可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
因李某某未能依約償還侯某某借款,侯某某又急需用錢,便告知李某某將向他人借款,但會產(chǎn)生利息。2018年7月18日、12月27日,李某某通過微信分別向侯某某轉(zhuǎn)賬10000元、2000元,共計12000元。雙方當庭陳述認可,該12000元的性質(zhì)系李某某支付侯某某向他人借錢產(chǎn)生的利息,并非系李某某償還的借款本金。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向原告侯某某借款48000元,侯某某通過微信將48000元轉(zhuǎn)賬給李某某并有李某某出具的欠條,故對原告侯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8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雙方并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亦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關于侯某某主張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逾期利息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侯某某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8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4元,減半收取60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樣輝
書記員朱小飛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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