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1民初1610號
原告:王某1,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某2,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某3,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26日,王某2和王某3向王某1借款5萬元,約定月息1.5分。王某2和王某3未償還借款本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借條、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王某2和王某3向王某1借款并出具借據(jù),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應(yīng)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王某2和王某3應(yīng)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關(guān)于利息的計算方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予以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故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應(yīng)以5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月息1.5分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利息,應(yīng)以5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王某1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3.85%×4=15.4%)計算。
綜上所述,王某1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2和王某3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以5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1.5分計算;以5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王某1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3.85%×4=15.4%)計算);
二、駁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7元,由被告王某2、王某3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麗娜
書記員高杉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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