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職務侵占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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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文圣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職務侵占罪(2021)遼1003刑初106號

公訴機關遼陽市文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qū),捕前住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5月6日被遼陽市文圣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5月18日經(jīng)該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遼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馮渴,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文圣區(qū)“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村內道路建設項目二標段(陸甲房村村路工程)由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中標,實際施工單位為遼寧陸興集團有限公司。按照“一事一議”政策規(guī)定,路基部分由村集體自行籌資修建,黑色路面鋪設由政府財政資金保障。項目施工前,袁某某在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未組織公開招標、未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該村路基部分施工交由陸興集團施工負責人王某1負責。
為籌集修路資金,袁某某先后與遼陽晟達礦業(yè)有限公司、遼寧恒威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遼陽市文圣區(qū)羅大臺建行石灰石礦等多家駐村企業(yè)溝通聯(lián)系,恒威水泥集團同意無償贊助水泥60噸,建行石灰石礦同意無償贊助碎石,晟達礦業(yè)公司口頭承諾出資贊助336367元(實際支付270000元)并無償提供碎石用于路基鋪設。同時袁某某向晟達礦業(yè)公司實際所有人袁某提出將贊助款轉賬到其個人賬戶的要求。2020年6月至7月間,晟達礦業(yè)現(xiàn)租賃承包人陳某和實際所有人袁某按袁某某要求,分四次向袁某某個人賬戶轉款共計270000元。該款中,17000元被袁某某用于購買水泥排水管及支付運費,140000元被袁某某用于支付王某1施工款項,余款113000元被袁某某占為已有,用于個人消費支出。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文圣區(qū)紀委監(jiān)委辦案區(qū)接受談話。2021年4月21日,遼陽市文圣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留袁某某人民幣110000元。2021年5月6日,遼陽市文圣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留袁某某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王某1、袁某、王某2、李某某的證言、暫予扣留通知書、暫予扣留財物、文件清單、證實、選舉結果報告單、遼寧省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村內道路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陸甲房村村內道路建設項目實施方案、陸甲房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工程承包合同、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現(xiàn)場照片、遼寧晟達礦業(yè)有限公司贊助我村修路款336367元用途不明問題情況說明、證實、水泥卡片登記表、銀行卡交易記錄、采礦權轉讓書、股權轉讓書、租賃承包合同及偵查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袁某某經(jīng)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認罪認罰,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全額繳納罰金,故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罰金已繳納并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袁某某的違法所得113000元由扣押機關遼陽市文圣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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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葉宏巖
審判員王元春
人民陪審員李英
法官助理王研
書記員王森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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