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與趙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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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遼0402民初1268號

原告:曲某,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新?lián)釁^(qū)。
被告:趙某,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滿族,住撫順市新?lián)釁^(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4月26日雙方在撫順市新?lián)釁^(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關于住房問題約定:現(xiàn)有私房60.75平方米,坐落在新?lián)釁^(qū),房屋所有權人曲某,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男方曲某,產權證字號:撫房權證新字第××號。
另查明,坐落于撫順市新?lián)釁^(qū)(建筑面積:60.75平方米,所有權人:曲某,房產證號:撫房權證新字第××號)房屋產權登記在原告曲某名下,登記于2013年12月3日。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證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離婚協(xié)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處理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況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現(xiàn)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訴爭房屋歸其單獨所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坐落于撫順市新?lián)釁^(qū)(建筑面積:60.75平方米,房屋所有權人:曲某,房產證號:撫房權證新字第××號)房屋歸原告曲某單獨所有。
案件受理費3500元,本院減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曲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馬雪平
代書記員陳燕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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