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趙某、張某漁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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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鋼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0481民初1604號

原告:王某,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舞鋼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舞鋼市鋼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
被告:張某,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
被告:張某2,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舞鋼市。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月1日,王某取得舞鋼市楊莊鄉(xiāng)崗李村綠島釣漁村承包經營權,承包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16年6月20日,王某與三被告簽訂《承包協(xié)議》,王某將自己合法取得的綠島漁村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三被告,承包期限為2016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承包金額為每年40000元,三被告應于每年6月30日向原告繳納承包費。
2020年7月8日,舞鋼市楊莊鄉(xiāng)崗李村民委員會向楊莊鄉(xiāng)崗李村綠島漁村飯店發(fā)出《整改通知》:根據鄉(xiāng)政府對各村和水庫周邊及環(huán)湖路兩側環(huán)境衛(wèi)生檢查發(fā)現,你飯店所屬范圍內環(huán)境衛(wèi)生太差,到處雜草叢生,垃圾隨處可見,房屋破損,整體環(huán)境太差,嚴重影響市容市貌,限2020年8月10日前對你處存在的問題必須整改完畢,否則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罰款或拆除。
王某稱,自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簽訂后,三被告僅支付了承包期限內前三年的承包費用,后期承包費用三被告至起訴時未支付。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短信的方式分別向三被告告知原告王某的解除協(xié)議的起訴請求及開庭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趙某、張某、張某2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應按協(xié)議約定全面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王某已依約將綠島漁村交付給三被告使用經營,三被告應按約定在每年的6月30日向王某支付承包期內下一年度的承包費40000元,但三被告從2019年6月30日起未按約定支付承包費。經王某催要,三被告長期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故王某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的規(guī)定,本院確定案涉的《承包協(xié)議》于2021年6月23日起解除。王某主張在2020年5月9日已向被告提出解除申請,但沒有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王某與趙某、張某、張某2于2016年6月20日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自2021年6月23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趙某、張某、張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冬仙
書記員苗萌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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