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肖某涉嫌犯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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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2021)甘1121刑初42號

公訴機關(guān)通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公民身份號碼×××,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四川省綿陽市人,住四川省綿陽市。因涉嫌犯罪,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br /> 指定辯護人崔某,甘肅秉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肖某,男,公民身份號碼×××,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四川省綿陽市人,住四川省綿陽市。因涉嫌犯罪,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br /> 指定辯護人邵某1,甘肅泓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陳某、肖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駕駛×××牌小汽車從四川省綿陽市至甘肅省漳縣、秦安縣、通渭縣等地低價收購紅蘭州、黃蘭州、紅塔山等卷煙,再高價賣出。陳某涉嫌犯罪數(shù)額為130500余元,肖某涉嫌犯罪數(shù)額為97500余元。2021年3月18日兩被告人在通渭縣收購卷煙時被通渭縣煙草專賣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四個品種卷煙630條,價值41175元。經(jīng)鑒別檢驗,被查扣的卷煙為真煙。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陳某在漳縣、通渭縣等地,從李某1、張某1、方某處收購紅蘭州、黃蘭州等品牌的卷煙高價賣出,上述卷煙陳某支付收購款33000余元。
2.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陳某伙同肖某在秦安縣、通渭縣等地,從張某2、茍某、安某1等人處收購紅蘭州、黃蘭州等品牌的卷煙高價賣出,上述卷煙銷售價為975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非法獲利13000元,被告人肖某非法獲利7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認證的書證通渭縣煙草專賣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通渭縣煙草專賣局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從通渭縣煙草專賣局調(diào)取的陳某、肖某及其家屬名下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證明、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涉案卷煙價格證明、委托保管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賬戶交易清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二維碼收款明細、微信頁面截圖、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物證扣押清單、通渭縣煙草專賣局扣押的卷煙630條,證人張某2、茍某、李某1、楊某1、蔡某、秦某、胡某、邵某2、張某3、安某1、伏某、劉某1、李某2、王某1、安某2、盧某、王某2、包某、方某、楊某2、張某1、謝某、周某1、劉某2、周某2、王某3的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陳某、肖某的供述與辯解,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肖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因涉嫌煙草專賣品,數(shù)額達5萬元以上,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犯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yīng)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本案扣押的×××牌小汽車登記在崔某名下,不能認定為陳某個人財產(chǎn),不宜認定為作案工具,不予沒收。結(jié)合被告人陳某、肖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陳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陳某構(gòu)成自首的辯護意見,因陳某在收購煙草過程中被查獲,不具有到案的主動性與自愿性,不能認定為自首,其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應(yīng)認定為坦白,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二被告人部分犯罪應(yīng)認定為未遂的意見,因本案未遂部分數(shù)額較少,對未遂部分只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關(guān)于二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認罪、初犯、偶犯等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3000元。
被告人肖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13000元、肖某違法所得7000元,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各類卷煙630條(蘭州[硬如意]9條、蘭州[硬精品]55條、蘭州[硬藍]99條、蘭州[硬黃]177條、蘭州[硬紅]60條、利群[新版]34條、紅塔山[硬經(jīng)典]129條、紅塔山[硬經(jīng)典100]7條、云煙[軟如意]60條),系違法財物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并在一個月內(nèi)將執(zhí)行回單送回本院;
四、隨案移送的車牌號為×××號軒逸轎車一輛、駕駛證一本、行駛證一本、車鑰匙一把,返還被告人陳某;手機二部、光盤一張,系本案證據(jù),隨案留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魏勝軍
人民陪審員劉小麗
人民陪審員馮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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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范莉莉
書記員魏敏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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