鄔某、王某1等與婁星區(qū)大科街道辦事處大屋社區(qū)居委會新塘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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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2021)湘1302民初4054號

原告鄔某,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
原告王某1,女,2016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
原告王某2,女,2014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
原告王某1、王某2的法定代理人鄔某,系原告王某1、王某2之母。
原告鄔某、王某1、王某2的委托代理人劉石永(一般代理),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婁星區(qū)大科街道辦事處大屋社區(qū)居委會新塘組。
負責人鄔春清,系該組組長。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鄔某為婁星區(qū)大科街道辦事處大屋社區(qū)居委會(原大屋村)新塘組村民。2006年,被告新塘組進行土地分配時,原告鄔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一直在該組進行生產、生活。2014年,原告鄔某與婁星區(qū)杉山鎮(zhèn)萬樂村峽山組村民王志威結婚,但其戶籍仍在××街道××組,未遷入其丈夫家,也未分得土地。2014年5月10日,原告與王志威生育女孩王某2。2016年9月7日,原告與王志威生育女孩王某1。原告王某1、王某2出生后即隨母落戶在被告新塘組,且一直隨母生活,原告鄔某為戶主。
自1986年至2007年,被告新塘組部分土地因建設需要被陸續(xù)征收,并獲得了相應的征收補償款。2007年該組進行了一次分配,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分配5000元。被告對原告鄔某進行了分配,原告領取該土地補償款5000元。
2018年,被告部分土地因建設需要又被征收,被告領取該筆征收款項共計240多萬元,并按人均19000元將征地補償款發(fā)放至該組的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被告以三原告不符合分配方案規(guī)定為由拒絕向三原告分配。三原告為此訴至法院。2018年12月,婁星區(qū)大科街道辦事處大屋社區(qū)居委會確認原告鄔某、王某2、王某1為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9年10月25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以(2019)湘1302民初51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鄔某、王某2、王某1土地補償款57000元。被告未上訴,該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后,三原告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依法對該案執(zhí)行完畢。
2019年12月,被告組上土地被征收按4800元/人的標準進行分配。2020年8月,被告組上土地被征收按1055.65元/人的標準進行了分配。2021年3月,被告組上土地被征收按18060元/人進行了分配,同時,被告對每戶戶主分配600元。原告鄔某、王某1、王某2未分配到該款。三原告遂訴至法院。
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土地補償費就其性質而言,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有權參與分配的主體應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及村民小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或者討論土地權益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婦女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權利。本案三原告已被確認為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與其他組員一樣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的權利。因此,被告應當支付三原告相應的土地征收補償款。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三原告均有權參與涉案款項的分配,三原告共應獲得征地補償款為72346.95元【(4800元+1055.65元+18060元)×3+600元】)。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補償分配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婁星區(qū)大科街道辦事處大屋社區(qū)居委會新塘組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鄔某、王某1、王某2征地補償分配款72346.95元;
二、駁回原告鄔某、王某1、王某2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的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6.42元,減半收取818.21元,由被告婁星區(qū)大科街道辦事處大屋社區(qū)居委會新塘組負擔。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鄧文彩
書記員崔富榮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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