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吉0281民初36號
原告:劉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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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吉林三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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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某1,住吉林省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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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某,吉林贊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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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某2,住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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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某,吉林贊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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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宋文霞于2020年3月30日去世,其繼承人有:母親劉某、丈夫陳某1、女兒陳某2。宋文霞去世時的遺產(chǎn)有:1.當時在陳某1名下的坐落于蛟河市××道(首鋼美麗城二期6號樓)2單元101室的建筑面積為95.17平方米的房屋中屬于宋文霞的部分(不動產(chǎn)權證號:吉20**蛟河市不動產(chǎn)權第**),該房屋已于2020年4月9日由陳某1出售給陳某2,現(xiàn)在陳某2名下;2.宋文霞名下的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04.86平方米的房屋中屬于宋文霞的部分(所有權證號:SY00006488);3.宋文霞名下的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02.28平方米的房屋中屬于宋文霞的部分(不動產(chǎn)權證號:吉2:吉20**蛟河市不動產(chǎn)權第**.陳某1名下的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14.16平方米的房屋中屬于宋文霞的部分(所有權證號:SY00024371)。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存款253067.34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7943.63元。陳某2負擔了宋文霞去世的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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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霞名的吉林蛟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的存款9365.41元開戶日期為2020年10月17日,為宋文霞去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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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劉某簽署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并經(jīng)蛟河市公證處公證(2020)吉蛟河證內(nèi)民字第233號,載明:我(劉某)的女兒宋文霞(女、一九六二年三月八日出生)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死亡,宋文霞名下有房屋貳套:1、坐落于蛟河市××道,建筑面積為102.38平方米,《不動產(chǎn)權證書》編號:吉(2017)蛟河市不動產(chǎn)權第XXXX號;2、坐落于蛟河市××街,建筑面積:104.8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吉房權證蛟字第XXXX號。我是女兒宋文霞的法定繼承人之一,現(xiàn)我聲明:自愿放棄對上述房屋中屬于宋文霞遺產(chǎn)份額的繼承權。上述聲明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已清楚放棄繼承權的一切法律后果,保證不反悔。聲明人:劉某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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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劉某申請,本院委托吉林市百益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房地產(chǎn)司法鑒定估價報告,載明:坐落于蛟河市××道(首鋼美麗城****樓)2單元101室的建筑面積為95.17平方米的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號:吉20**:吉20**蛟河市不動產(chǎn)權第**5270元;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14.1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證號:SY00024371)的總價為2319182元。劉某支付評估費26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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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的法律事實發(fā)生于民法典實施之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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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宋文霞去世后,其遺產(chǎn)應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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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霞的遺產(chǎn)中兩處房屋:1.坐落于蛟河市××道(首鋼美麗城二期6號樓)2單元101室的建筑面積為95.17平方米的房屋雖然現(xiàn)在陳某2名下,但在宋文霞去世時在陳某1名下,故應當屬于陳某1、宋文霞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價值的一半為宋文霞的遺產(chǎn),即177635元(355270元÷2)系宋文霞的遺產(chǎn),應由劉某、陳某1、陳某2各分得三分之一,即59211.70元(177635元÷3),因該房屋登記在陳某2名下,故應歸陳某2所有為宜,由陳某2向劉某、陳某1支付相應部分遺產(chǎn)份額;2.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14.16平方米的房屋登記在陳某1名下,故應為屬于陳某1、宋文霞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價值的一半為宋文霞的遺產(chǎn),即1159591元(2319182元÷2),應由劉某、陳某1、陳某2各分得三分之一,即386530.30元(1159591元÷3),因該房屋登記在陳某1名下,故該房屋應由陳某1所有,由陳某1向劉某、陳某2支付相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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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出具放棄繼承聲明書,且該聲明書在蛟河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書載明劉某放棄繼承宋文霞名下的另兩處房屋1.宋文霞名下的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02.28平方米的房屋一處(不動產(chǎn)權證號:吉20**蛟河市:吉20**蛟河市不動產(chǎn)權第**的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04.86平方米的房屋一處(所有權證號:SY00006488)的繼承權,該放棄繼承聲明書為劉某本人簽名,故依法成立并生效,故該兩處房屋,本案中不予分割;至于劉某稱該放棄繼承聲明書及公證書系受到欺騙去簽的字一節(jié),因劉某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劉某的該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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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霞名下的存款共計261010.97元(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存款253067.34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7943.63元),另存款9365.41元開戶日期為2020年10月17日,為宋文霞去世后開戶,故不應認定為宋文霞的遺產(chǎn)。存款261010.97元(253067.34元+7943.63元)扣除喪葬費36906.48元后為224104.49元,該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一半為宋文霞的遺產(chǎn),即112052.245元(224104.49元÷2),由應由劉某、陳某1、陳某2各分得三分之一,即37350.70元(112052.245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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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陳某1、陳某2稱宋文霞生前立有口頭遺囑,遺囑內(nèi)容為名下所有財產(chǎn)均由女兒陳某2繼承,并由陳某3、汪某作該口頭遺囑的見證人一節(jié),本院認為,對于該事實,僅憑證人陳某3、汪某出庭作證不能充分的予以證明,而陳某1、陳某2提供的其他證據(jù)(錄音、錄像)僅能證明陳某3、汪某去過宋文霞的病房,不能證明宋文霞立有口頭遺囑的事實;且口頭遺囑的存在為從嚴審查原則,第一次開庭時為互聯(lián)網(wǎng)開庭,陳某3、汪某出庭作證時在同一處房間內(nèi),互相能夠知曉對方所作的證言,故對其證言的真實性沒有排除合理性懷疑,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陳某1、陳某2的該項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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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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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坐落于蛟河市××道(首鋼美麗城****樓)2單元101室的建筑面積為95.17平方米的房屋歸被告陳某2所有,被告陳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劉某房屋變價款59211.70元,立即給付被告陳某1房屋變價款592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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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坐落于蛟河市××道的建筑面積為114.16平方米的房屋歸被告陳某1所有,被告陳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劉某房屋變價款386530.30元,立即給付被告陳某2房屋變價款38653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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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文霞名下的存款261010.97元由被告陳某1負責支取,其中37350.70元歸被告陳某1所有,被告陳某1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劉某37350.70元,立即給付被告陳某274257.18元(37350.70元+3690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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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三項抵頂后,被告陳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劉某423881元;被告陳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劉某59211.70元;被告陳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被告陳某240157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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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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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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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4331元,評估費26740元,合計31071元,由原告劉某負擔10357元,由被告陳某1負擔10357元,由被告陳某2負擔10357元,原告劉某預交案件受理費6900元,退回原告劉某2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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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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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馬影
書記員????馮媛媛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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