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寧0423民初414號
原告:江某,現(xiàn)住銀川市。
被告:黃某,住寧夏隆德縣,現(xiàn)住銀川市。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自2017年11月開始,原告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等方式給被告借款22000元,被告未出具欠條。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微信上承認借款22000元的事實,但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因被告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認可其借原告22000元的事實,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應依法予以保護。原告按約定支付被告借款22000元,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可以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故對被告主張原告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某借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受理后,義務人應當向本院報告財產(chǎn)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轉(zhuǎn)移、隱匿財產(chǎn)等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李明
法官助理馬而立
書記員王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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