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0)粵0307民初37595號
原告:蔣某某,男,漢族,住址湖南省道縣。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被告:廖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
法定代表人:繆某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29日,被告廖某某駕駛粵B×××××號車輛與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廖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醫(yī)院救治。2019年1月11日,原告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的傷殘等級為拾級、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案涉粵B×××××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廖某某。被告人保某某公司承?;洠隆痢痢痢痢撂栜嚨慕粡婋U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廖某某墊付醫(yī)療費3000元,被告人保某某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03649.76元。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
關于原告的損失:1.醫(yī)療費,原告主張扣除被告方墊付后的醫(yī)療費為10050元,被告人保某某公司認為其中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10日住院產生的醫(yī)療費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不應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其2019年9月10日出院的記錄顯示,其2019年9月4日入院診斷為“肝功能異常,病毒性××?”,出院診斷為“1.藥物性損害,2.淺表性胃炎伴糜爛……”,該出院記錄中載明的癥狀與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并無直接關聯;故原告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10日住院期間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本院均不應予支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三張醫(yī)療費票據,扣除被告方墊付的醫(yī)療費以及2019年9月10日的票據金額后,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還有8329.5元。2.殘疾賠償金,原告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拾級傷殘,本院予以采信,其殘疾賠償金為125044元(62522元/年×20年×10%);3.護理費,原告第一次住院68天,第二次住院41天,第三次住院91天,住院天數總計200天;三次住院的出院醫(yī)囑均有載明需要1人陪護,護理費為30000元(150元/天×200天);原告主張護理費6052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期計算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保深某某公司認為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本院依法支持被告人保深某某公司的主張,認定原告誤工時間為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1月10日,計220天。原告主張其受傷前一年平均工資為5084元,并提供了相應銀行流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深某某公司認為原告請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fā)放60%的病假工資;原告在庭審中稱受傷后用人單位每月發(fā)放其以一千多元病假工資,其庭后提交了銀行流水證明,顯示原告受傷后用人單位向其發(fā)放病假期間工資為每月1255元;故原告實際誤工費應為28080元(5084元/月÷30天×220天-1255元/月÷30天×220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00天,按100元/天計算為20000元;6.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3000元,本院根據其傷殘等級酌定為500元;7.交通費,原告主張3000元,雖然其未提交相關票據證明,但本院綜合其住院天數及住院情況予以支持;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10000元,與其傷殘等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9.鑒定費,原告主張3948元,有相應發(fā)票證實,本院予以支持;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父親蔣某某、母親唐某某由包括原告在內的2個子女共同扶養(yǎng),扶養(yǎng)年限分別為9年零3個月和19年,原告兒子蔣
某某、蔣某某由原告及其妻子共同撫養(yǎng),撫養(yǎng)年限分別為10個月和6年零8個月;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0897元(43113元/年×9年×10%+43113元/年×3個月÷12×10%+43113元/年×9年÷2人×10%+43113元/年×9個月÷12÷2人×10%)。不包含被告廖某某墊付款3000元及被告人保某某公司墊付的103649.76元,原告上述損失合計289798.5元。
關于四被告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因被告人保某某公司為案涉粵B×××××號車承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全部責任在該機動車一方,故被告人保某某公司應按保險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賠償原告全部損失,除被告方墊付款項外,尚需賠償原告289798.5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告廖某某、廖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保某某公司有足夠的賠償責任能力,故原告主張人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
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
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
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
一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
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蔣某某醫(yī)療費等各
項損失合計289798.5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54元,由原告承擔1290元,被告中國人
民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負擔5664元。原告
已預交6954元,由本院退回5664元。被告中國人民某某
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
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5664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
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艾小亮
書記員陳樹秋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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