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826民初2105號
原告:馬某,男,漢族,住秦安縣,個體戶。
被告:楊某,女,漢族,住靜寧縣。
依上述證據(jù)結(jié)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日,楊某向馬某借款50000元,當日馬某給楊某微信轉(zhuǎn)賬50000元。2019年2月3日,楊某向馬某借款10000元,當日馬某給楊某微信轉(zhuǎn)賬10000元。楊某未按期償還借款,故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馬某與楊某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楊某作為借款人應按約定償還借款,故對馬某要求楊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馬某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骸?/p>
審判員張亞麗
書記員李芳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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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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