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寧0202民初1967號
原告:吳某。
被告:陳某。
根據(jù)原、被告陳述并結合庭審中舉證、質(zhì)證及對證據(jù)的確認,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9年10月20日,被告因工程周轉資金不足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以致雙方糾紛成訴。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條足以證實原、被告雙方存在借貸的法律關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解通過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已經(jīng)超過100000元,因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原告不予認可,也無其他證據(jù)加以佐證,故其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償還原告吳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志軍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何靜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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