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蘇06民終16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甲,男,1972年3月16日生,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博龍,江蘇山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某,女,1973年12月28日生,住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
原審被告:吳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住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吳某與田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6年7月8日離婚。2017年1月24日,吳某向李某甲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李某甲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年利率15%,期限壹年,利息三個月付一次?!蓖眨钅臣紫騾悄澄蔡枮椤?858”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30萬元。借款后,吳某分別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7月24日、2017年10月23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4月23日、2018年7月23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28日通過田某的銀行賬戶向李某甲支付當期利息11250元,合計101250元。2019年5月28日,吳某向李某甲提出續(xù)借要求,并在原借條上注明“續(xù)借一年”。續(xù)借期限屆滿后,經李某甲多次催要,吳某未歸還借款本息。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李某甲所舉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與吳某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該借貸關系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當屬有效。李某甲已履行了30萬元的出借義務,雙方約定了利率、還款期限,吳某應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吳某僅支付利息至2019年4月23日,借款期限屆滿后,吳某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李某甲主張吳某返還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起支付按年利率15%計算的利息、逾期利息,于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北景钢校干娼杩畎l(fā)生時間在吳某與田某離婚后,田某對吳某出具的借條未予簽名確認,事后亦未對該債務進行追認,故本案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某甲上訴認為,吳某與田某離婚后仍存在同居關系,且具有共同經營、資產混同的情形,依據(jù)《意見》,田某應當為吳某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就此本院認為,《意見》施行時間為1989年12月13日,主要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意見》第11條關于“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系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中共同債權債務的內部財產處理規(guī)則,而本案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不宜直接適用該規(guī)定。退一步而言,即使田某與吳某離婚后存在同居關系,因李某甲提交的證據(jù)顯示田某與吳某之間的主要銀行流水不在案涉?zhèn)鶆债a生期間內。況且,李某甲提交的其他證據(jù)難以證明案涉借款用于雙方共同生產或生活,故李某甲按《意見》主張案涉?zhèn)鶆沼商锬吵袚餐€款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此外,李某甲向本院申請調查田某銀行卡資金流轉情況。如前所述,案涉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借款亦非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后用于共同生產或生活。故田某銀行流水不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本院對該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李某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44元,由上訴人李某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麗云
審判員張敏
審判員王作杰
法官助理牟森琳
書記員楊茜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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