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金控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與黃某1、王某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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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償權糾紛(2021)吉0282民初837號

原告:中安金控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譚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某,樺甸市金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某1,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黃某2,住吉林省樺甸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31日,黃某1、中央金控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安公司簽訂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甲方(中央金控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系接授乙方(黃某1)委托為乙方提供車輛墊資代購、購車分期業(yè)務資料收集、申請貸款、上牌、過戶、抵押、結(jié)清、銷卡等一系列服務的單位;乙方系因購車需要辦理購車分期付款業(yè)務的申請人;丙方(中安公司)系為乙方的購車分期付款業(yè)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在銀行購車分期貸款發(fā)放前,乙方委托甲方為其代購汽車且墊付部分購車款,代購汽車品牌型號由乙方指定,具體品牌型號、車架號、發(fā)動機號、車輛價格在本協(xié)議“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應乙方要求,丙方同意為乙方向銀行申請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丙方保證擔保的主債權在“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丙方所擔保的債權為乙方向銀行申請的全部債權及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乙方未按時向銀行歸還貸款,致使丙方承擔保證責任代為清償?shù)?,乙方應在代償次日立即向丙方清代償款及利息,乙方未及時歸還代償款的,應按代償款總額的0.067%支付利息,同時丙方有權自行或委托甲方占有乙方分期付款所購車輛并處置。雙方在《特別約定條款》約定:乙方指定代購汽車的品牌為奧迪A6L,;車輛價格為388000元。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債權為乙方向銀行申請分期付款總額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乙方申請分期付款的總額為294544元,借款期限為三年。雙方還在合同中對服務費用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7年11月8日,黃某1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北支行簽訂牡丹卡購車分期付款業(yè)務還款合同。黃某1向汽車經(jīng)銷商譚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奧迪車,車輛總價款為388000元,黃某1已經(jīng)自行支付首付款12萬元,余款申請通過在甲方申辦的牡丹購車專用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額268000元……甲方同意在乙方使用牡丹購車專用卡進行刷卡并簽署簽購單記賬扣款后,將上述透支資金一次性劃到乙方批定的中安公司賬戶。乙方使用牡丹購車專用卡透支支付購車消費后,以按月分期等額方式向甲方償還透支的資金,分期還款共分36期償還,首期償還的金額為7460元,以后每期償還的金額為7444元。乙方每期的透支項應從透支次月起每月25日前按時足額存入牡丹購車專用卡賬戶中,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從中直接扣款受償……如乙方?jīng)]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存入還款資金,甲方有權按照《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的(個人卡)》規(guī)定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復利、滯納金、超期費等。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同日,黃某1與甲方簽訂抵押合同,并將名稱為奧迪XXXXX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日又簽訂抵押合同補充協(xié)議,并對抵押物如發(fā)生毀損事誼獲得收益方面進行了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黃某1未按約定履行償還借款義務,2018年7月24日,中安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北支行代償36476.54元。另查明,中安公司主張的利息13282.57元(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間,按年利率15.4%計算)計算數(shù)額正確。
認定以上事實證據(jù):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業(yè)務還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承諾函、機車銷售發(fā)票及車輛注冊登記信息、車賬憑證、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中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業(yè)務還款合同等均是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的,合同內(nèi)容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中安公司依約承擔了代償責任,依據(jù)合同約定有權向黃某1追償,黃某1應按約定給付代償款及利息。中安公司主張的代償款利息,低于合同中約定的日利率0.067%,系對其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應予支持。因保證人王某、黃某2的保證期間已過,中安公司在本案中不要求其二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黃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中安金控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代償款本金36476.54元,利息13282.57元。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6476.54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執(zhí)行時另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4元,公告費240元,由黃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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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王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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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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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李金秀
書記員張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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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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