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牛某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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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2021)豫1603民初3056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景洋,男,漢族,1998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王某某之子。
被告牛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q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21年4月25日,原告王某某與案外人汪鈺簽訂《武威市貨物運輸協議》一份,該協議主要條款有:“發(fā)貨人:汪鈺,地址:武威市涼州區(qū)黃羊鎮(zhèn)廣場村。電話:181××××6789。承運人:王某某,地址:河南省禹州市,駕駛證號:411081197506073651,車牌號:豫K×××××。收貨人:牛某某,地址:河南周口,電話:1869088833。貨物名稱:木材,數量32.47,運費單價為240元,運費結算方式:空白。起運時間:2021年4月25日,到貨時間:2021年4月25日。備注:收貨方付運費?!焙贤砑s定:“一、發(fā)貨方的權利與義務1、發(fā)貨方提供的貨物名稱、數量、價值、貨物屬性必須屬實。2、發(fā)貨方提供的裝貨地點、裝貨里程、卸貨地點、里程必須屬實。因以上兩點提供錯誤,給承運方造成損失,或裝不上貨者,由發(fā)貨方負全部責任,并進行賠償。二、承運方的權利與義務1、承運方在裝貨前必須準備好所用工具,確保貨物安全送達。運輸途中,除法律規(guī)定的免賠事由外,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短少、雨淋等,由承運方向發(fā)貨方按貨物保價賠償實際損失。2、承運方的車輛必須手續(xù)齊全,參加保險,因車輛手續(xù)不全,延誤時間給發(fā)貨方造成損失,承運人負全責。因自然災害、交通阻斷延誤時間,承運方要提前告知收貨方。裝貨后車輛的違章及途中的過橋過路費由承運人負擔。三、本協議屬貨運信息中介協議,物流公司屬第三方,只負責裝貨前的中介事項(除特別約定單位),即發(fā)貨方與承運方的中證方單位。裝貨后的一切事宜由發(fā)貨方與承運方協商處理。四、此協議未盡事宜,按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若有爭議之事,物流公司作為中證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不負責賠償,只證明協議前的中證事項,特別約定單位需另附約定協議。五、此協議一式三份,三方認定無疑,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各執(zhí)一份。”上述協議由發(fā)貨方汪鈺簽名蓋章,物流公司天佑物流,經辦人沈忠花簽名,承運方未簽名。
本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牛某某并不認識,本案貨物運輸是由案外人汪鈺和原告聯系貨物運輸相關事宜。被告并未和原告聯系協商貨物運輸相關事項。原告王某某運送貨物到收貨人(被告牛某某)處,因運送部分貨物不滿足被告的要求標準,雙方就貨物質量及運費支付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運費4400元,下余運費未支付。原告為追要下余運費,來法院起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原告提交法庭的證據: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貨物運輸合同復印件一份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案系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原告提交的《武威市貨物運輸協議》為原告與案外人汪鈺簽訂,雖簽訂合同的雙方在合同上約定運費由收貨方(本案被告)承擔,但本案被告并未在合同上簽字,其并非合同的相對方,該合同對被告沒有約束力。合同中并也未約定收貨方(本案被告)的權利和義務,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雖其收貨后向原告支付了4400元運費,但原告以此和《武威市貨物運輸協議》為據要求被告支付運費,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孫臣忠
書記員曹參科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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