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同居關系糾紛(2021)豫1623民初3472號
原告譚某,女,漢族,1970年2月5日生,住商水縣。
委托代理人李亞杰,河南碧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某1,男,漢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商水縣。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長子劉某2,××××年××月××日生育長女劉某3,因經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雙方因孩子撫養(yǎng)產生糾紛。
還查明:2020年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750.34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不予審查。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合法權益,本案原、被告雙方關于子女撫養(yǎng)權的分歧較大,但因非婚生女劉某3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其出庭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原告譚某生活,為了更有利于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長考慮,非婚生女應由原告譚某撫養(yǎng)為宜,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對于原告譚某要求被告劉某1支付撫養(yǎng)費的訴請,應予支持。每年的撫養(yǎng)費應為8687.59元(34750.34元×25%)。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非婚生女劉某3由原告譚某撫養(yǎng),被告劉某1從2021年起,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當年撫養(yǎng)費8687.59元至劉某3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劉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素靜
書記員王文宣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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