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不當?shù)美m紛(2021)豫1726民初1261號
原告李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
泌陽縣盤古鄉(xiāng)東王莊村委吳莊。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偉,河南盤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
泌陽縣官莊鎮(zhèn)王莊村委棗莊。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文燦,河南盤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1日,齊某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李某協(xié)商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內(nèi)容:“一:房屋地址:萬人社區(qū)16號樓1單元5樓室,161052編碼。二:房屋總價款:貳拾捌萬伍仟元,包括地下儲室,付定金貳拾伍萬元,下欠叁萬伍千元(35,000元),交房子鑰匙欠款付清。三:甲方必須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手續(xù),費用由乙方出。四: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五:此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反悔,如反悔扣除違約金,為房款的百分之十。2018年3月1日,附加:在一方付清房款后由于房子的任何糾紛由甲方全部負責,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經(jīng)齊某與李某協(xié)商一致后,齊某實際交付給李某的房屋編碼是162033號。李某于2018年9月29日向齊某支付余款35,000元,后李某將案涉房屋裝修后居住至今。2018年9月26日泌陽縣房改辦給齊某出具的“商務中心區(qū)安置社區(qū)選房登記表”顯示戶主為齊某,家庭人口為6人,居住安置房、生活安置房房號為162033、161013、112103、111053,齊某于當日繳納了選房后應補交生活安置房市場價247,680元。2020年12月25日,被告齊某作為乙方與甲方泌陽縣財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簽訂《采光權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影響乙方采光房屋情況:房屋所有人或戶主齊某,房屋坐落商務中心安置社區(qū),房屋產(chǎn)權證號或住房編號:162033號房,161013號房共計218.8平方米。”第三條約定:“甲方按乙方產(chǎn)權證建筑面積500元/㎡一次性補償,共計人民幣109,400元,雙方簽訂協(xié)議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碑斎?,被告齊某收到財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支付的采光權補償款109,4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齊某作為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案號為(2021)豫1726民初1641號。因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根據(jù)被告申請,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21年4月22日,齊某撤回起訴,本院依法裁定準予撤訴。2021年4月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齊玉山、呂秀梅、王彥蕊、齊迎旗、齊磊訴被告李某、齊某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件,2021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21)豫1726民初184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齊玉山、呂秀梅、王彥蕊、齊迎旗、齊磊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認為李某與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為有效合同。上述裁定和判決均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齊某2018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雙方均已實際履行,原告李某自2018年9月份就已經(jīng)在該房居住至今,而被告齊某與泌陽縣財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采光權補償協(xié)議》是在2020年12月,李某居住在前,泌陽縣財源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建房在后,其所建房產(chǎn)影響采光的是原告李某而不是被告齊某,盡管《采光權補償協(xié)議》的合同主體是齊某,但該采光權的收益人應當是李某,故被告齊某取得采光權補償款盡管有合同支持,但不符合客觀事實,應視為其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jù),應依法予以返還。原告訴請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訴請占有期間的利息沒有具體數(shù)額,屬訴訟請求不明確,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九百八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齊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某采光權補償款54,700元。
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4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汪義龍
書記員張文卓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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