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與張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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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冀0224民初1158號

原告:鐘某,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飛,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
被告:張某,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妍,河北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俊平,河北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份,原告鐘某和被告張某經(jīng)媒人張庭久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1月27日,原、被告訂親,原告方給付被告訂親禮10000元。2020年1月30日,被告方給付原告壓歲錢2700元。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原告方分三筆將彩禮合計100000元存入工商銀行卡(6222030403010278202),并交于被告。2020年10月1日,原告自灤南銀隆購物百貨總店老鳳祥專柜購買價值15863元的金項鏈一條交于被告。2020年11月27日,原、被告自天津出發(fā)去三亞拍婚紗照,雙方在同一客房居住7日。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6日期間,被告自涉案工行卡支取、轉(zhuǎn)賬合計40000元,后該涉案工行卡被原告方注銷,卡內(nèi)剩余60000元由原告方支取。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為結婚均做了準備,均有花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支付寶賬單復印件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本案中,原告鐘某與被告張某雖已訂親,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應返還的數(shù)額,原告方給付被告彩禮100000元后,原告方已自行支取60000元,剩余的40000元,被告應予返還;原告方給付被告的訂親禮10000元,為被告購買的價值15863元的金項鏈,以及被告方給付原告的壓歲錢2700元,認定為贈與,不予返還;關于被告主張的為結婚而購買婚慶用品等的花費,因其不屬于婚約財產(chǎn)范圍,本案不予涉及。綜上,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40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鐘某彩禮款40000元;
二、駁回原告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7元,減半收取計723.5元,由原告鐘某負擔323.5,由被告張某負擔400元,判決生效即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建功
書記員杜劍雄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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