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金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扶養(yǎng)費糾紛(2021)黔0524民初4188號
原告:張某1,男,2008年11月20日生,穿青人,住貴州省織金縣。
原告:張某2,女,2012年3月6日生,穿青人,住貴州省織金縣。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某(二原告之父),男,1983年9月1日生,穿青人,住貴州省織金縣。
被告:湯某某,女,1991年6月20日生,漢族,住貴州省織金縣自強鄉(xiāng)二坪村支攏組,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9106202721。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1、張某2自愿撤回起訴的理由正當合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1、張某2撤訴。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計460元,由原告張某1、張某2負擔。
審判員董波
書記員羅理倫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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