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蘇0582刑初827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于山東省滕州市,漢族,初中文化,蘇州聚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戶籍地山東省滕州市,住張家港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取保候?qū)?同年7月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張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馬某某對事故發(fā)生負全責,且逃逸,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馬某某具有自首、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從寬處罰。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沈堅
法官助理王建東
書記員陳天宇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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