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723民初3556號
原告:郭某,女,漢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輿縣。
被告:鄭某1,男,漢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輿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0年臘月十六舉辦典禮并開始同居生活?!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赵谄捷浛h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于××××年××月××日育有一女鄭某3,現(xiàn)已成年。于××××年××月××日育有一子鄭某2,現(xiàn)跟隨被告生活?,F(xiàn)原告稱與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本應互讓互諒,互相體貼,以建立穩(wěn)固的夫妻和家庭關系。現(xiàn)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但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被告未到庭,本院無法核實雙方的感情狀況。本院認為,當婚姻出現(xiàn)裂痕,陷于危機的時刻,男女雙方均應該努力挽救,而不是輕言放棄。考慮到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育有一子一女,為挽救一個完整的家庭,遂給出一段時間,以冀望惡化的夫妻關系隨時間流逝得以緩和,原、被告雙方應靜下心來,互相理解對方的付出與艱辛,用積極的態(tài)度交流和溝通,用智慧和真愛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決問題,不要輕言放棄婚姻和家庭,珍惜身邊人,重歸于好。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原告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穎
書記員李琦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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