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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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1民初1221號

原告:陳某,住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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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巴某,住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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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陳某與巴某為朋友關(guān)系,巴某因償還車貸及房貸2020年6月1日和向陳某借款1萬元用于救急。借款后陳某多次要求巴某償還,巴某始終以沒有錢為由拖延,至今未能給付。庭審中,陳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曾出借巴某3000元借款及主張償還借款1萬元的日期為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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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微信聊天記錄及當(dāng)事人陳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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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rèn)為,巴某在陳某處借款,巴某收到借款并承諾償還,雙方之間形成了公民之間借貸的法律關(guān)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巴某應(yīng)當(dāng)償還陳某借款1萬元及逾期利息(以1萬元為本金,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實際償還時止,按2021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biāo)準(zhǔn)計算)。因陳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曾出借巴某3000元借款及主張償還借款1萬元的日期為2020年6月1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陳某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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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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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巴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1萬元及逾期利息(以1萬元為本金,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實際償還時止,按2021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biāo)準(zhǔn)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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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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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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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63元,由巴某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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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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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曹媛媛
書記員????甄爽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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