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與何某2、何某3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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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1民初896號

原告:何某1,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2(系何某1兒子),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何某2,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何某3,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2(系何某3哥哥),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袁某,現(xiàn)下落不明。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27日,袁某在李樹云處借款本金2000元,約定利息3分,未約定借款期限。2014年12月30日袁某向李樹云借款5000元,約定利息2分,未約定借款期限。袁某于2018年10月21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李樹云于2019年11月5日去世。何某1系李樹云丈夫、何某2系李樹云兒子、何某3系李樹云女兒。袁某至今未償還借款本息。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袁某應(yīng)否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本院認為,本案案件事實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適用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袁某在李樹云處借款,并為李樹云出具借據(jù),雙方借貸關(guān)系成立并生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何某1、何某2、何某3作為李樹云的法定繼承人,袁某應(yīng)當按照約定償還何某1、何某2、何某3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審中,何某2要求利息按照月息1.5分計算。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2000為本金,自2014年12月28日至本金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計算;以5000為本金,自2014年12月31日至本金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40元,合計290元,由被告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寶蓮
人民陪審員申靜
人民陪審員梁鶴
書記員韓惠丹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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