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崔某、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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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吉0284民初1403號

原告: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振興大街**。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崔某,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確認送達地址:吉林市豐滿區(qū))。
被告: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qū)翠江錦苑**樓**網(wǎng)點(確認送達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天津街78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經(jīng)理。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2日,崔某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請書》,擬在原告處貸款。2018年12月28日,崔某、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BC20181228000501號《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崔某的貸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時,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同時為崔某在原告處的貸款提供保證金質押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依據(jù)該借款合同,崔某于2018年12月28日在原告處貸款5,000,000.00元,貸款到期日為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1日,崔某、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展期協(xié)議》,
該協(xié)議對展期金額與展期期限進行了明確約定:展期金額為人民幣伍佰萬元,展期12個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為2020年12月5日。貸款展期后,被告崔某仍未能及時償還借款本息,現(xiàn)已違約。截止到2021年5月7日,崔某尾欠貸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790,647.99元,本息合計5,790,647.99元。
另,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崔某簽署的確認送達地址為:吉林市××區(qū)。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崔某之間因借款合同而設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崔某作為借款人負有按期清償借款本息的合同義務,但其未能履行該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民事責任。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保證金質押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連帶責任保證及質押擔保合法有效。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主張本院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六百八十一條、六百八十八條、七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崔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給付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790,647.99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5月7日),本息合計5,790,647.99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三、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崔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65.00元,由崔某負擔,吉林市佳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君
書記員韓丹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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