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某與李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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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1729民初3348號

原告:柏某某,男,1965年10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1),男,1989年11月生,漢族,住。
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6日從原告處借款18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欠條內(nèi)容由被告李某某親筆書寫,載明“借柏某某現(xiàn)金壹萬捌仟圓整(18000),2016年9月16號,借款人:李某某”。后被告李某通過微信還款兩次計4000元,還下欠14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事法律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柏某某借款并有欠條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guān)系,原告起訴被告李某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理由充分,應(yīng)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也承擔還款責任,但并沒有證據(jù)證明二被告系共同經(jīng)營關(guān)系,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柏某某借款14000元。
二、駁回原告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建華
書記員周鎮(zhèn)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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