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13011號
原告:覃某某,男,狀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西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葉某1,廣東簡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光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男,漢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廉江市,系該公司法務。
委托代理人:葉某2,男,漢族,199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系該公司法務。
本院認為,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要求被告補繳2010年6月至今的社會保險費,但其又于2020年7月9日要求不補繳社保費,卻又于2020年9月4日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于理不合,原告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九、關于律師費:原告的仲裁請求均未獲得支持,故其律師費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十、關于社保墊付費用:被告在補繳原告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社保費的過程中為原告墊付了其個人應承擔部分社保費共計4469.76元,該費用應由原告?zhèn)€人承擔,原告應向被告返還代為墊付的社保費用4469.76元。
十一、關于工衣費:被告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時需將工衣返還給公司,但原告只是發(fā)送了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經催告后仍沒有回來辦理離職手續(xù),沒有將5件工衣返還公司,所以需支付工衣費。原告辯稱,被告提供工作服是為了方便其管理,是為給原告提供一個勞動保護的條件,是被告的義務;被告向原告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及工作服,并以此向原告收費違反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
本院認為,工作服雖是被告提供給原告的勞動保護用品,但工作服的所有權并未發(fā)生轉移,仍是被告的公司財產,原告在其離職時有義務退還工作服,否則應折價支付工作服成本費。故本院酌定工衣折舊后成本費為50元/件,原告應支付被告工作服成本費250元(50元/件×5件)。
裁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覃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某某光學(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在補繳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社保費用中墊付的社保費用4469.76元;
二、原告覃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某某光學(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工衣費250元;
三、駁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覃某某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鎮(zhèn)碑
書記員羅韻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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