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481民初4214號
原告:賀某,女,漢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代理人:姜恒,河南正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時某,男,漢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F(xiàn)于河南省商丘監(jiān)獄服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1993年農(nóng)歷2月舉行婚禮,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一直跟隨原告父母生活。2010年,原告父母與原告簽訂協(xié)議,約定原告父親賀新全分2間住宅地皮,長14米寬6.8米(以圖紙為準),經(jīng)家庭協(xié)商同意將該地皮贈給賀某,賀某在該地皮上建房屋屬賀某所有,賀新全、××花錢及百年后費用由賀某及賀勝利(建梅的哥)、賀建文(建梅的弟)兄妹三人共同承擔。賀某建好房后提供一套住房無條件由二老居住至百年,百年后房子仍歸賀某所有。如果以后賀某不能履行職責(zé),賀建文、賀勝利弟兄二人有權(quán)變賣賀某房產(chǎn),賀某不準以任何理由阻止變賣,只有居住權(quán)。
2020年5月4日,被告因懷疑原告出軌對原告進行毆打,導(dǎo)致原告構(gòu)成輕傷二級,2020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20)豫1481刑初549號刑事判決書,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時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原告曾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撤訴。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協(xié)議書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協(xié)議書一份等證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辦理結(jié)婚登記,婚姻關(guān)系合法有效。雙方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chǔ)。被告因毆打原告導(dǎo)致原告構(gòu)成輕傷二級被判刑,其毆打原告的理由系因認為原告出軌他人,屬于感情糾紛范疇,并非多次或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且雙方婚后數(shù)十年來一直跟隨原告父母生活,被告對原告及其父母和家庭也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付出。如雙方在以后能加強溝通,正確面對家庭矛盾,就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賀某與被告時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原告賀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峰
書記員隨佳豪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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