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寧05民終4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個體戶,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某、魏某,寧夏永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審被告:中衛(wèi)市啟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某,寧夏鳴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5月15日,宏鑫公司與啟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中衛(wèi)市福潤苑A區(qū)營業(yè)用房建設項目43#、44#樓;合同總價10879343元;工程進度款結(jié)算的時間、支付方式為按照工程進度付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70%,工程審計結(jié)算后付至97%,剩余3%質(zhì)量保修金在質(zhì)保期滿后付清。2016年6月16日,朱某與宏鑫公司簽訂《勞務隊施工合同》,約定:項目名稱中衛(wèi)市福潤苑A區(qū)中衛(wèi)市福潤苑A區(qū)營業(yè)用房建設項目43#、44#樓及42#樓部分;工程內(nèi)容:土建工程;承包方式:清工;合同價款:土建工程部分按126元/每平方米(:壹佰貳拾陸元整)【按建筑面積計算】工程量據(jù)實結(jié)算,添加:(此單價包含文明施工);工程工期自2016年6月16日至9月15日(90天);工程結(jié)算:以雙方簽訂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承包價進行結(jié)算,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nèi)辦理工程結(jié)算。履約保證金暫定為60000元;雙方還對其他事項做了約定。合同簽訂當日,朱某向宏鑫公司繳納保證金60000元。2017年1月13日,雙方簽訂補充條款,約定地坪及外墻粘磚均屬朱某施工承包范圍內(nèi)。合同簽訂后,涉案工程由朱某施工。經(jīng)核對,案涉42號樓宏鑫公司認可朱某施工面積為1296平方米;案涉43、44號朱某完成面積為3531.7平方米、2785.1平方米,以上朱某共計施工面積為7612.8平方米,合同總價為959212.8元。宏鑫公司向朱某付款情況為:2016年10月1日付款3萬元,同年12月13日付款15萬元,2017年1月16日付款32萬,2018年2月11日退還保證金6萬元、付款33萬元,以上共付工程款83萬元,退還保證金6萬元。宏鑫公司下剩工程款129212.8元未付。另查明,43、44號商業(yè)樓自2016年5月26日開工,2017年8月3日完工,2017年10月竣工。
一審法院認為:宏鑫公司當庭認可宏鑫公司與朱某簽訂《勞務隊施工合同》及《補充條款》,兩份合同依法成立,因朱某方不具備施工資質(zhì),該兩份合同系無效合同。朱某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施工任務,涉案工程驗收并使用,宏鑫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朱某共計施工面積為7612.8平方米(1296+3531.7+2785.1),合同總價為959212.8元(7612.8×126元/平方米),扣減宏鑫公司已付830000元,下剩129212.8元未付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在此范圍內(nèi),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保證金60000元已退,對于朱某請求退還保證金6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朱某請求宏鑫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逾期付款利息67855元(331000元×6%÷12個月×41個月),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款項付清為止的訴訟請求。按照《勞務隊施工合同》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nèi)辦理工程結(jié)算的約定,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3日完工,2017年10月竣工,但至今未竣工驗收備案。按照公平原則,以129616元為基數(shù),起算時間以竣工的次月即2017年11月1日較為適宜。雙方未約定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75%計算工程款利息。綜上,宏鑫公司以129616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對朱某要求啟源公司對上述債務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承擔支付責任的訴訟請求,啟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發(fā)包方,通過庭審查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尚未付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啟源公司應當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承擔支付責任,故對朱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宏鑫公司主張扣減不文明施工罰款共計63600元的意見,宏鑫公司不能證明扣款通知書送達或告知朱某,對于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宏鑫公司提出扣除地坪單價為5元/平方米的意見。庭某,朱某認可未做地坪,宏鑫公司稱將該部分勞務給第三人項平進行實際施工,其總款項為48516元,但未提供與第三人項平之間的付款憑證,且涉案工程的地坪是否實施有待考證,宏鑫公司可待補強證據(jù)后另行主張。對宏鑫公司提出本案超過了訴訟時效。經(jīng)當庭核實,朱某一直向宏鑫公司主張工程款,對該意見不予采納。宏鑫公司主張陳某對工程債務承擔支付責任的意見,本案中,朱某與陳某并無合同關(guān)系,無證據(jù)證明陳某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承建人,宏鑫公司與陳某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不是拒付工程款的正當事由,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陳某經(jīng)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宏鑫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朱某支付工程款129616元,并以129616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啟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支付責任;(三)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282元,由朱某負擔2366元,由宏鑫公司、啟源公司負擔4916元。
本院認為,宏鑫公司與朱某簽訂的《補充條款》特別注明,地坪及外墻粘磚均屬朱某施工承包范圍內(nèi)。朱某在一審庭某陳述,地坪及外墻粘磚施工這兩項的價款包含在126元每平方米中,因宏鑫公司作了發(fā)泡,所以地坪就不用做了,因此,可以證實發(fā)泡工程朱某未做,與一審宏鑫公司出示的發(fā)泡工程由項平完成相印證,宏鑫公司與項平結(jié)算發(fā)泡工程款為48516元,故應從宏鑫公司支付朱某總價款中扣除該部分費用。二審庭某,啟源公司陳述44號樓規(guī)劃面積為2785.1平方米,實測面積是2628.93平方米,因此,涉案的42、43、44號樓總工程價款為939535.38元【(1296+3531.7+2628.93)×126元/平方米】,扣減宏鑫公司已付830000元,下剩109535.38元未付,再核減掉朱某未作的發(fā)泡工程48516元,宏鑫公司尚欠朱某工程款61019.38元。工程款利息以61019.38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4.75%計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工程款利息以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3.85%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由宏鑫公司向朱某支付。對于宏鑫公司主張扣減朱某不文明施工罰款共計63600元的意見,一審認定宏鑫公司不能證明扣款通知書送達或告知朱某,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宏鑫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清楚,判決結(jié)果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法院(2020)寧0502民初2352號民事判決;
二、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朱某工程款61019.38元,并以61019.38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4.75%計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工程款利息以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3.85%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中衛(wèi)市啟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對朱某承擔支付責任(保全結(jié)束后);
四、駁回朱某的其他一審訴訟請求;
五、駁回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282元,由上訴人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640元,朱某負擔56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81元,由上訴人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97元,朱某負擔78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文普
審判員孫靜
審判員談雪
書記員張宇薇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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