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與徐某、吳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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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蘇06民終27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營業(yè)場所南通市崇川區(qū)洪江路8號金瑞大酒店1-4樓。
負責人:高繼榮,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軍,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南通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
原審第三人: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qū)江東中路373號。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長。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4月29日13時45分左右,吳軍駕駛蘇F×××××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北行駛至南通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朝霞路與通海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與由東向西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吳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某無責。吳軍所駕車輛在平安財險南通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事故發(fā)生后,于當日被送往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20年5月2日行左髖關節(jié)置換術,同年5月1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左外踝開放性損傷、高血壓、短暫性腦缺血?2020年11月10日,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通三院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35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頸骨折,其左側全髖關節(jié)置換術后評定為九級傷殘。2.建議徐某誤工期限以18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其中2人護理15日,1人護理75日),營養(yǎng)期限以100日為宜。3.徐某后期左側全髖關節(jié)置換費用約需45000元,使用壽命一般12年左右。事故發(fā)生后,平安財險南通公司為徐某墊付了10000元,紫金保險為墊付了39605.86元。
對徐某主張的損失,一審法院作如下認定:
1.醫(yī)療費,根據(jù)徐某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憑票計算為24905.70元,其主張24905.57元,法院照準;第三人紫金保險墊付的39605.86元應計入醫(yī)療費總額;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徐某主張后期置換髖關節(jié)費用45000元,一審法院根據(jù)其年齡及傷情,為免訟累,支持徐某后期置換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綜上,徐某醫(yī)療費為109511.43元(24905.57+39605.86+45000)。
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40元/天×15天),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3.營養(yǎng)費4000元(40元/天×100天),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4.護理費,徐某住院15天期間聘請護工護理產(chǎn)生護理費3000元,有票據(jù)為憑,予以支持,護工24小時護理視為2人護理。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除2人護理15天外,另需1人護理75天,徐某主張按143元/天標準計算護理費,未超出本地一般護工標準,予以支持。綜上,護理費為13725元(3000+75×143)。
5.誤工費,徐某主張其在事故發(fā)生前受單位返聘從事工程管理工作,并提交退休返聘協(xié)議書、工作證明、工資表、銀行流水等材料予以佐證,主張按5000元/月標準計算誤工費。一審法院經(jīng)審核上述證據(jù)材料,認定其事故發(fā)生前有穩(wěn)定收入來源,其因本起事故受傷導致收入減少的損失理應得到填補。根據(jù)徐某提供的工作證明、工資表、銀行流水,并結合其庭審中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反映其年工資水平高于其主張的誤工標準,故對徐某按5000元/月計算誤工費予以支持。誤工期限180天即6個月,有司法鑒定意見為憑,法院照準。綜上,徐某誤工費為30000元(5000×6)。
6.殘疾賠償金,徐某主張按55862.40元/年標準計算,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計算年限其主張為13年,未超出法定年限,法院照準;九級傷殘計算系數(shù)應為0.2。綜上,殘疾賠償金為145242.24元(55862.40×13×0.2)。
7.精神損害撫慰金,徐某主張10000元,衡情事故責任及其傷情,予以支持。
8.交通費,徐某主張800元,吳軍、平安財險南通公司不持異議,法院照準。
9.車損費,徐某主張2000元,但并無證據(jù)提交,吳軍、平安財險南通公司不予認可,法院礙難支持。
綜上,徐某各項損失合計313878.67元。鑒定費2820元,有票據(jù)為憑,予以支持,徐某已代墊,列入訴訟成本由雙方分擔。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財產(chǎn)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徐某因本起事故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合法有據(jù),可以作為本案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吳軍所駕車輛在平安財險南通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因吳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由平安財險南通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全額賠償徐某各項損失合計313878.67元,扣除墊付的10000元,應再給付徐某303878.67元。紫金保險為徐某墊付的39605.86元應由徐某予以返還,自上述保險理賠款中直接扣支。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一、平安財險南通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徐某因本起事故所致?lián)p失合計303878.67元(不含平安財險南通公司已為徐某墊付的10000元);二、徐某返還紫金保險墊付款39605.86元,自上述平安財險南通公司給付徐某的理賠款中直接扣支;綜合上述第一、二項,限平安財險南通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分別給付徐某264272.81元、給付紫金保險39605.86元;三、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16元,減半收取計908元,鑒定費2820元,合計3728元,由徐某負擔251元,平安財險南通公司負擔3477元。
本院認為,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問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徐某為證明其誤工費損失,提交了退休返聘協(xié)議書、銀行明細、工資表及單位證明予以佐證。然工資表中僅有其一人,且事發(fā)當月記載出勤天數(shù)23天,此后亦有相應出勤天數(shù)記載;同時該表中事發(fā)當月開始徐某的基本工資均為0??紤]到事發(fā)當月徐某住院治療十余天,不可能出勤23天,故工資表的記錄確有瑕疵。但根據(jù)徐某提交的銀行明細顯示,其賬戶中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基本每月有固定收入3500元匯入,與徐某在一審中主張其每月生活費為3500元基本吻合。徐某還主張另有獎金發(fā)放,其賬戶中也有相應記錄,最高一筆為2020年1月21日轉入的76825元。根據(jù)該明細計算,徐某自2018年至2020年4月平均月收入達7000余元。此外,江蘇省2019年度建筑業(yè)城鎮(zhèn)私營單位收入標準為58541元,徐某從事工程管理相關工作,其主張每月5000元誤工標準,與該行業(yè)標準亦基本相當。故一審法院以每月5000元計算徐某誤工費,具有依據(jù)。

綜上所述,平安財險南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16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顧曉威
審判員盧麗
審判員曹璐
書記員張佳琦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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