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0105民初15434號
原告司某某,男,漢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內(nèi)黃縣。
被告賈某某,男,漢族,1994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縣。
被告賈某某應當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司某某借款68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00元,原告司某某負擔50元,被告賈某某負擔7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安淑云
代理書記員王帥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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