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與張某2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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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夫妻財產約定糾紛(2021)豫1722民初3113號

原告張某1,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漢族,住上蔡縣。
被告張某2,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上蔡縣。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1與被告張某2在婚姻關系××期間共同××于上蔡縣××大道西段北側天倫現代城22#房屋,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上房權證字第××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張某1,共有情況為:張某1,張某2共同共有。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6月18日在上蔡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后在上蔡天倫小區(qū)有一套商品房歸女方張某1所有。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原告提供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戶口簿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六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钡囊?guī)定,本案中,原、被告在民政部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該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婚后在上蔡天倫小區(qū)有一套商品房歸女方所有,故對原告要求判令位于上蔡縣天倫現代城房屋(證號:上房權證字第××號)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六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張某1與被告張某2于2019年6月18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
二、判令位于上蔡縣天倫現代城小區(qū)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上房權證字第××號)歸原告張某1所有。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張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琳
書記員朱華陽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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